沙府辦發〔2019〕49號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沙坪壩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修訂)》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區級各部門、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有關單位: 《沙坪壩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區委第十二屆77次常委會、區政府第十八屆六十四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沙府辦發〔2009〕156號文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作廢。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日 沙坪壩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旨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7〕9號)、《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03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161號)、《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對象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資金,以及用政府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投資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 政府性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內資金、財政專項資金、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等國有資源(資產)取得的資金、政府舉債資金、行政事業型收費、政府接受捐贈的資金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全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事業單位、區屬國有企業及相關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和市級資金的項目以及部分市屬單位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基本原則 1.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功能區布局規劃,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業專項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 2.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3.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應遵循科學民主決策原則,“集中財力、保證重點、量入為出”原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原則。
第二章 項目投資審批管理
第五條 審批要求 項目業主或代建業主(以下統稱建設單位)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申請報批前期手續,原則上不可倒置程序。 第六條 審批權限 區屬審批權限內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 區屬以上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上報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七條 網上申請 建設單位應在重慶市統一的網上行政審批平臺上申報審批服務事項,申請項目代碼。 第八條 信息公開 項目審批后,應當按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項目審批結果(涉及國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1.項目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經區政府批準明確建設單位、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規模內容后,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 2.項目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以下的,不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提供區政府同意項目建設的相關依據及區財政局審核的資金來源,報區發展改革委核準招標方式,在預算評審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按第十六條規定評審。 3.項目總投資估算在1000萬元以下的,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會同分管副區長或管委會主任批準同意后實施;項目總投資估算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由區政府常務會批準同意后實施。 4.凡是資金來源涉及新增融資的項目,須報經區政府常務會批準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項目總投資估算10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提供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文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證)以及按相關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必備材料,區發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審核后出具批復意見。 第十一條 風險評估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以及涉及較大規模拆遷、移民安置等直接關系居民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在建設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征地拆遷補償和移民安置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等環節推行公示制度,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的審批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并提供項目建議書的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建筑設計方案審查批復以及按相關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必備材料,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 概算審批 項目總投資概算1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報批概算報告,并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的投資概算報告、初步設計批復和按相關規定需提供的其他必備材料,區發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審核后出具批復意見。 總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所需的各項費用(含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建設期融資利息等)。 第十四條 投資調整 1.投資概算超過項目建議書批復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總投資10%(含)以上的,應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重新報批。 2.總投資概算一經批復,即為項目最高投資控制數,原則上不允許突破。若確因市場價格變化、相關規范和標準更改、項目建設條件變更、地下不可見工程量增加、征地拆遷和融資成本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超概算時,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投資增加發生之前按相關規定申請進入概算調整程序。 3.對超概算10%以內(含10%)且超概算金額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及該項目分管區領導專題會審定;對累計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額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報區政府常務會審議。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 項目總投資概算審批后,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且設計規模、標準不得超過初步設計。 第十六條 預算評審 1.建設單位根據施工圖設計和招標標段劃分情況分別編制單項預算,預算送審材料包括初步設計批復、工程施工圖、預算書等。 2.工程費用5萬元(含)至50萬元(不含)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財政評審入圍機構審核預算;工程費用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送區財政局評審預算。 3.預算不得超過概算批復工程費用。 第十七條 簡化審批 下列情形的項目,可簡化審批程序: 1.納入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或專項發展建設規劃的項目,政府工作報告明確建設的項目,上級部門明確要求實施的項目,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并審批。 2.土地平場項目、綠化景觀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三級(含)以下農村公路和公路養護工程、不涉及主體結構的維修改造工程、農業林業工程,可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含概算)。實施方案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合并編制,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3.單個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點多、面廣”的城鎮基礎建設項目,概算和預算可合并審批。 4.其他需要簡化審批程序的特殊項目,建設單位須書面說明情況和理由,并報經區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三章 項目招標管理
第十八條 招標核準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時,一并審批包括招標方式、招標范圍、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的招標方案。 2.建設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應按項目行業分類,報經濟信息、住房建設、交通、農業、國土資源、市政園林、水利、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3.建設單位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編制招標文件,合同文本須經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查。 4.招標公告經區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簽章后,在指定媒介上發布。 第十九條 招標限額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凡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含)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依法招標。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二十條 競爭性比選 未達到第十九條規定的招標規模和標準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競爭性比選相關規定核準招標方式。 競爭性比選標準:施工(含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裝飾裝修、拆除、修繕等)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含)以上,40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及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含)以上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及材料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含)以上采用比選方式的,應當實行公開競爭性比選。 政府特許經營項目,采用PPP模式進行建設的,選擇投資人須按相關規定招標。 第二十一條 清單招標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類),必須在取得項目施工圖合格書后,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 對技術難度大、情況特別復雜、性能有特殊要求等確實不適宜采用清單計價招標方式的,經區政府同意后可采用設計施工一體化(EPC)招標或其他合法招標方式。 第二十二條 招標限價 預算評審是確定項目招標最高限價的依據,最高限價不得高于審批的同口徑概算。 第二十三條 進場交易 須進行招標和競爭性比選的項目,按相關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交易。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施工許可 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招標,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等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籌資、建設、經營、償債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制 項目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由建設單位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合同管理制 項目嚴格實行合同管理制。建設單位應與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簽訂合同,通過合同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工程變更 項目實施中,因招標范圍內的工程量價發生變化、工程設計發生變更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等導致工程內容發生變化的,按如下權限進行工程變更審批: (一)負變更 由建設單位完成工程變更洽商單,招標范圍內的各項單項工程投資可在預算審定金額內調劑使用。 建設項目不允許隨意“甩項”,不得減少功能性項目建設,確需“甩項”的須報分管區領導同意。 (二)正變更 1.按當期最高限價計價原則執行的人工費、材料費調整、土石方外運增運等引起的金額增加,直接送審結算。 2.涉及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須提供原設計審批機關批準(備案)依據或行業歸口部門出具的設計認定意見。 3.工程變更累計增加預算審定額20%(不含)以內且100萬元(不含)以內的,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勘查、監理等單位進行充分論證,按合同計價原則(不高于預算計價原則)辦理結算。 4.工程變更累計增加預算審定額20%(不含)以內且100萬元(含)到500萬元之間的,按本款第3點程序辦理后,經行業歸口部門會同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充分論證,由建設單位報分管區領導同意后辦理結算。 5.工程變更累計增加預算審定額20%(含)以上或超預算審定額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不含)的項目,按本款第4點辦理后,由建設單位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審定后辦理結算。 6.工程變更累計增加預算審定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行業歸口部門會同建設及相關部門充分論證后,按本款第5點程序辦理后報區政府常務會審議后辦理結算。 (三)緊急搶險 工程建設中,對于緊急搶險等特殊情況發生的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業主可先進行搶險處理,同時按照本規定完善工程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文字資料說明搶險情形。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 項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按規定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依法組織驗收。 各個專項驗收、工程質量評定、竣工決算完成后,建設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 第三十條 質量監督管理 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及重慶市有關規定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結算、決算和資金撥付管理
第三十一條 結算評審 1.工程費用5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區財政局入圍機構評審結算; 2.工程費用50萬元(含)至300萬元(不含)的項目,送區財政局評審結算; 3.工程費用300萬元(含)以上至3000萬元(不含)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區審計局入圍機構評審結算,區審計局對結算結果進行抽審; 4.工程費用3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送區審計局審計。 5.結算評審須提供預算評審結果。 第三十二條 決算評審 項目總投資概算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后,由區財政局進行決算批復,區審計局依法進行審計。 資料齊全、具備決算條件的,應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上半年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原則上須在當年年底前完成項目決算;下半年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原則上須在次年上半年前完成項目決算。 第三十三條 轉增固定資產 項目經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后,區財政局批復的竣工決算作為直接轉固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資金撥付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合同約定支付建設資金,保證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的項目,由預算指標單位按資金撥款程序向區財政局申報項目資金需求,經審批后區財政局予以撥款。 建設單位必須認真核定工程量進度,嚴格按簽訂的合同約定和核準的工程量進度支付工程款,不得弄虛作假、提前支付,不得違背合同、超工程進度支付,更不得超合同金額支付。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五條 結余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項目竣工結余的建設資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資金。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轉入單位的相關資產。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按照項目資金來源,屬于財政資金的部分,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收回財政。項目終止、報廢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形成的剩余建設資金中,按照項目實際資金來源比例確認的財政資金應當收回財政。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代建 1.建設單位不具備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委托建設管理代理機構,代行建設單位職責。 2.項目實施代建,須由項目業主報區政府常務會確定。 3.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允許代建單位代項目業主融資。 4.代建項目應由區屬國有企業代建,或經區政府常務會批準由項目業主依法招標確定社會代建單位。 第三十七條 應急工程管理 1.條件界定。必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以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或經濟社會發展中需要及時實施的工程項目,可以申報應急工程。 2.歸口管理。應急工程項目按搶險救災項目和非搶險救災項目分類歸口,由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按相關規定履行應急工程申報程序,由歸口部門和建設單位聯合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 3.簡化審批。應急工程不再論證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簡化前期論證和投資控制審批程序。其中,搶險救災類應急工程可在項目實施后依法完善有關行政審批手續;非搶險救災應急工程項目的各項行政審批事項不互為前置條件,實行同步審批或由前置審批部門出具同意開展前期工作意見函。 4.應急時效。搶險救災項目自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未開工的、非搶險救災項目自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開工的,應當重新確定,招標方式也相應重新核準。 第三十八條 臨時工程 臨時工程項目,由提出單位報區政府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進行明確。 第三十九條 PPP項目管理 1.PPP項目的必備要件“兩評一案”(PPP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報告),由區政府委托的項目發起人、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業主提出。 2.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發起人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組織相關部門初審,再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項目發起人及相關部門提請區政府常務會審議。 3.采取PPP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權限分級報批實施方案。 4.引入社會投資人,須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市場化方式,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在交易平臺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
第七章 年度重點項目管理
第四十條 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實施且總投資估算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納入年度重點項目管理。 第四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動態管理重點前期工作項目庫和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庫。對在庫項目,牽頭責任單位要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制定建設計劃,明確規劃選址、征地拆遷、用地預審、環境評價、可研評審、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施工圖設計、預算審核及施工招標等時間節點。 第四十二條 各項目牽頭責任單位、建設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每年三季度將前期工作較為成熟、預計下年度可開工建設項目,申報為下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區政府常務會、區委常委會審定后下達實施,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中向區人代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予調整。由牽頭責任部門制定年度目標任務,形成月度投資和形象進度計劃,實行每月監測、雙月調度、半年報告、定期督查通報和年終定量考核??己私Y果按比例計入區管領導班子年度實績考核。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投資監管。區財政局依法對項目實施財務監督,并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委派會計或財務總監。區審計局依法對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結)算進行審計監督。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項目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業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對舉報的事項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六條 區統計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統計工作,全面反映固定資產投資等情況。區稅務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應征稅費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糾正;區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人提出組織處理建議或給與紀律處分: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投資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導致超概算或超預算的; (四)故意拆分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的; (五)未依法實行招標的; (六)未依法簽訂合同的; (七)違背招標文件簽訂合同的; (八)未實行工程監理制的; (九)未按規定時間報送項目推進情況的; (十)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一)超付工程款的; (十二)未按規定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的,區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人提出組織處理建議或給與紀律處分: (一)出具虛假專業審查意見的; (二)違規下達或擅自批準政府投資計劃的; (三)違規批準增加項目投資的; (四)違規撥付項目資金的; (五)違規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招標投標的; (六)違規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建設咨詢評估機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責任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法律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對該項目有直接管理監督職責的責任人及其行政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轉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涉嫌犯罪行為的相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投資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試行辦法立即廢止。我區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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